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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适宜不能分包的主体结构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建筑企业以项目经理部作为发包人并称为甲方,以施工班组做分包人并称为乙方,签订分包合同。这种做法不妥当,混淆了内部承包和分包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内部承包和分包在法律上的区别很大: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分包是建设工程法律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建筑法》和《合同法》中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内部承包并不是专属与建筑法的概念,在《建筑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有关规定。
(二)两者对资质的要求不同。分包行为受到建筑法律的严格规制,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无资质将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内部承包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内部行为,无涉资质问题。
(三)两者的价款性质不同。在分包中,分包人得到的价款是工程款;而在内部承包中,承包人取得的是承包费,并非工程款。
(四)两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在分包法律关系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都是独立的主体,并且总承包人应该是施工企业而非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在内部承包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建筑企业内部的员工,主体要求比较模糊,项目经理部和班组可以签订内部合同。
(五)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分包行为的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但是在内部承包中没有这种限制。
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依据该条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能分包。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把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界定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比起《建筑法》的范围增加了地基基础。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两种表述不同。《建筑法》的表述是必须自行完成;《施工司法解释》的表述是承担民事责任。对此,笔者认为: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并承担责任,地基基础的质量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地基基础工程在建筑学上是分成两块,持力层以下是地基,持力层以上是基础分部。具体的分部工程包括:加固,桩基,排水等工程。主体工程中仅限定在结构部分,结构常用三种:砌体结构,框架结构,框剪结构。现在城市里的建筑物用框架和框剪结构的居多,分部工程有:钢材、混凝土、模板工程。这些工程不能分包,只能由总承包商自行完成。除此之外的其他工程都可以分包。然而、内部承包没有这种范围的限制,只要是总承包人的工程都可以内部承包,所以主体结构工程可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六)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分包中,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独立承担责任,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承包中,法律责任首先由总承包人承担,而后再依据承包合同追究承包人责任,双方之间不是连带责任。
基于分包合同和内部承包的六种区别,笔者认为:在主体结构工程中适宜使用内部承包合同。因为主体工程不能分包,采用内部承包合同便于加强施工管理。在其他工程中适宜使用分包合同,分包可以减轻总承包人的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