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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共有房产分割纠纷之邻里共同投资修建的房屋未约定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日期:2012-04-2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确权律师 阅读:380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某与刘某同是某村村民,两家的宅基地相邻。2007年4月,经协商,两人在宅基地临街的一面共同投资修建了3间门面房。门面房建成后,由两家共同经营。2007年9月,两家因为门面房的使用发生矛盾,拟对该门面房进行分割。由于在产权比例上无法协商一致,诉至人民法院。由于建房投入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均未保留支付材料价款的原始单据以及人工投入的证据,投资比例无法认定。

争议焦点

原告陈某诉称,在共同投资建房的过程中,原告投入了大多数资金和人工,应当享有门面房产权的2/3份额。

被告刘某辩称,该门面房由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投资修建,未约定产权比例,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当事人双方对该门面房平等地享有权利。

法律评析

对于本案这种情况,即当事人对共有财产的产权归属关系没有明确约定,一方主张属于共同共有,一方主张属于按份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入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纷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之所以作出与上述司法解释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仍然是不明确的。如果在当事人没有家庭关系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将其推定为按份共有,就能很明确地确定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

《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因为按份共有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也应当贯彻这一原则,即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应有份额时再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推定为等额享有,不仅易于操作,而且能够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共同投资建房,但没有对门面房的产权归属关系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且,当事人并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的关系。由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需要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但由于建房投入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均未保留支付材料价款的原始单据以及人工投入的证据,投资比例无法认定。所以,本案的门面房产权只能推定为由当事人双方等额享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第99条)。因此,本案当事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准许。在分割方式上,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如果当事人不能就分割方式达成协议,考虑到本案的门面房有3间,可以采取实物分割与折价(拍卖、变卖)相结合的方式,由当事人各自享有其中一间。第三间归一方所有,并由其给予对方折价补偿;或者将其拍卖或变卖后就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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