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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车位、车库是否构成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的添附物

日期:2012-04-19 来源:房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617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观点认为,依据我国现行制度,业主一旦购买了地上建筑物便分摊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而,车位、车库只能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添附物而与之共命运。我国实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一元模式,车位、车库建设于小区内,依附于小区土地和建筑物而存在,既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一并转移给了房屋买受人,那么作为附着于小区土地的车位、车库就应该属于房屋买受人所有。否则,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归属房屋买受人所有,而小区的车位、车库却还归属开发商,这势必造成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因此,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关系角度,可以看出车位、车库应该属于房屋买受人所有。

笔者认为,第一,添附不能适用于车位、车库的情形,一则添附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和不动产之间仍有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丧失的原因,添附只能发生在动产和动产以及动产和不动产之间。添附理论只适用于两个不同的物权人之间因物的结合而发生的情形,但就车位、车库而言,在修建车位、车库前,开发商早已于审批阶段即已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不存在于别人的土地上发生添附的问题。因此,依据添附理论来解决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充分的说服力。

第二,强调车位、车库和其地上建筑物之间功能上、物理上的不可分离性,并由“房地一体”推论出“车位、车库随房走”,并不合理。这一推论是对我国采取的房地合一模式的迁就,该模式的前提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建筑物所有权人是重合的,追求行政管理的简单化,而忽视现实交易的复杂性。尤其是现今土地利用的立体化、高效化趋势,房地分离更能充分发挥二者的各自价值。

第三,我国《物权法》已承认了地表、地下、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就车位、车库的建造,可以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车位、车库再也不能解释为依附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此时,即使坚持房地合一模式,也仅能说明车位、车库依附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这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一定与小区业主所共享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一。

综上,车位、车库不属于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的添附物,不能依添附理论决定其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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