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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存在形态

日期:2012-04-19 来源:房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287次 [字体: ] 背景色:        

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

1.独立车库。独立车库是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这部分车库大多属于相应业主专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业主的权利证书,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2.地面车位。这里的“地面车位”,仅指占有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不包括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地面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括在业主所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地面车位自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我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些车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管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建筑物中的其他共有部分一样,业主可以通过支付一定对价取得地面车位的专有使用权。

3.建筑物首层架空层车位和屋顶平台车位。首层架空层和屋顶平台均不计入建筑面积,因此,建筑物权利人无需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其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上,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的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有。由此可见,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和屋顶平台车位没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与之对应,其权属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单元,此部分车位应由全体业主共有。

4.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而成的车位、车库。《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由此可见,就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民防空法》未置明文。一般认为,单建的人防工程因其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其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但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法律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以至于理论和实务上认识分歧较大。概括而言,有国家所有、开发商所有、业主共有等三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所以,应当为小区业主共有。国家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更没有给予补偿,不可能归国家所有。国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只是国家取得战时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对价,但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对价。

5.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这种车位、车库是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而建造的。实践中出现纠纷集中于这一类车位、车库。本文的论述即以此类车位、车库为中心。除非特别指明,本文以下所称车位、车库即指此类车位、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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