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租赁合同的效力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和前提。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以后,双方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未办理房屋租赁审核手续,租赁行为是否无效,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无效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有效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及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未经登记备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条款,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虽然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的规定外,未有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即无效的条款。因此笔者认为,租赁合同签订后,虽然未经登记备案,但只要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