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2.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出租人将会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3.出现哪些情形,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有以下情形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房屋租赁双方应如何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会有什么后果?
当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如果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就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之时起,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如果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订立合同时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还应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解除租赁合同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出租人应退回承租人交付的租金,但可以从中扣除居住期间的租金。同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