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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2-04-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720次 [字体: ] 背景色:        

1.什么是不定期租赁?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时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不属于不定期租赁。

2.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应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且出租人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应当准许。但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另行租房的准备时间。如果承租人有条件搬迁而不腾房,则应限期搬迁。如出租人不急需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可以让承租人腾出部分房屋,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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