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治安责任呢?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出租人具有以下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房屋承租人也有治安责任吗?承租人与出租人各有哪些责任?
房屋承租人也是具有治安责任的: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3.出租房屋还要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吗?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