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在民事法律框架内,财产的归属和流转分别由物权法和债权法调整。尽管两者调整对象不一,但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性,两者调整对象出现交叉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也即,在规范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方面,既存在债权法的适用空间,也包含着物权法调整的余地。这其中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就是典型例证之一。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形式上虽以合同之债表现出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房屋的争议又往往需要运用物权法基本原理加以公平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如何处理经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装饰装修形成的装饰装修物问题,从法律角度言,本质上是如何协调物权法上的添附和债权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之间的关系。
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46-149页,撰写人肖峰法官。肖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