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践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在此种情形下,通知到达承租人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该诉讼性质上属确认之诉……。另一种是出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此时法院属于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与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的法理基础不同,前者由法院直接解除有效合同,这是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的表现,而后者是法院对已经解除的合同判断是否有效的确认。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判决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当事人的变更之诉(即解除合同之诉),而非确认之诉。
出自: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9年9月第一版,第102页,对第七条出租人解除权的二种行使方式的解释,该条撰写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姚宝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