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公司项目部的效力
原创 徐立霖
这一节我们讲讲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项目部是否具有送达给公司本部的同等效力,从而形成止付的效果。
一、直接送达
根据《查扣冻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由此,人民法院应当将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直接送达给协助义务人。
二、送达项目部效力
目前而言,笔者未检索到关于项目部送达效力的文章和理论。但笔者认为送达项目部具有与送达公司本部的同等效力,均能产生止付效果。原因有二:一是根据项目部释义,项目部是指实施或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且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人员及设施的集合。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为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组织。即项目部其作为公司的组成部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法人主体资格归属于公司。项目部与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类似,人民法院通过送达法律文书给当地分公司、分支机构等,并无不妥;二是,项目部、分公司、分支机构必然具有完善的汇报流程,可以及时汇报给总公司当前情况,相较于人民法院舟车劳顿地送达总公司具有更快速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第三,当地项目部、分公司、分支机构与人民法院具有更好的沟通协调条件,能够就协助义务内容、款物异议等问题有效沟通。
本节总结:
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司项目部应当具有送达给公司本部的同等效力,从而形成止付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