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先出租后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关系是否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405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索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存在,实现抵押权而将房屋转让时,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当然终止,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租赁权。比如甲出租房子给乙,后甲又将该房子抵押,为了实现抵押权被迫将该房子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房子所有权。此时乙仍然享有该房屋的租赁权,继续租住该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