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餐馆,邻居是否可以说“不”?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279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业主在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一方面会破坏居住环境,扰乱小区居民生活秩序;另一方面还会增加物业管理成本。
因此,业主要将住宅改为商用,必须征得邻居的同意,并且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状况伏/前提。同时,邻居对于个别业主擅自将住宅改为餐馆等行为有权说“不”。如果对方不停止侵权,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