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财产属于集体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260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四类:(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比如村民委员会的房子、村集体的农业机械设备等。(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比如村办学校、村办企业、村办图书馆等。(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比如村集体资金投资或购买的其他商业设施和物资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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