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
【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缴纳范围】住房公积金包含两个缴费主体:企业和在职职工。
企业包含: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在职职工包含:
1.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2.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定义延伸】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综上分析,对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这个问题,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只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并不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既可以缴也可以不缴。
【相关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