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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无购房资格人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

日期:2019-11-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开发商与无购房资格人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

1、开发商解除合同,买房人免责

“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签订预售合同”隐含着另一层含义“买房人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还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因为买房人对于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这个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房人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还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一般会发生的事情就是买房人由于没有购房资格而违约。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都会对买房人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约定开发商享有合同解除权,开发商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此外,即便合同中没有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开发商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房人不能履行合同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签订预售合同也有过错。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加之开发商相对于买房人处于优势地位,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违约方(买房人)不向守约方(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因不能履行而解除,双方互相免责

所谓买房人违约,从时间上看,就是买房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到了但是没有履行义务。如果买房人在履行义务的时间到来之前就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发函或诉讼解除合同,则不能认为买房人构成违约(包括不能认为买房人构成预期违约)。

如果预售合同中约定了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可以解除合同的,从约定。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可以解除合同,且双方又没有协议解除,则只能适用法定解除了。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关于法定解除的法律规定,但是“合同不能履行”似乎并不符合任何一项解除合同的条件,唯一最接近的一个条款是第四项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说,因为买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过户,完成交易),合同应当解除。从法理上讲,应当认为参照适用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就同上文的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加之开发商相对于买房人处于优势地位,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违约方(买房人)不向守约方(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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