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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之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承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日期:2012-04-05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原系某小区X号房屋的产权人。2000年,张某将该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0年。几年以来,李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2007年,张某未通知李某,将该房屋出售给黄某,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黄某名下。黄某随之要求李某腾房。李某认为,其一直承租并居住在该房屋中,在该房屋出售时,李某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张某将该房屋出售并没有通知李某,剥夺了李某的优先购买权,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将该房屋出售给黄某的行为无效,并确认李某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张某和黄某之间就某小区X号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二、李某对某小区X号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官说法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而优先购买权则是法律赋予房屋承租人的一项特殊权利。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说明,在出卖房屋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是出租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律规定的买卖行为,则是无效行为。本案中,诉争房屋的原产权人张某在将房屋出卖给黄某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未履行通知李某的义务,剥夺了李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张某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李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在房屋出租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时候,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在租赁合同中,只有“房屋”的承租人才具有这种权利,其他租赁合同承租人并没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房屋承租人的居住稳定,维护社会秩序。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出租人出售房屋的,需要提前通知承租人,通知的方式不限,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均可,并给承租人留出合理的考虑期限。这个期限内,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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