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判断标准如何界定
关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竣工验收说。竣工验收说是指部分学者支持“只要开发商在工程竣工后组织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共同参加的竣工验收,并形成了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就达到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可以交付。
第二种观点是备案登记说。赞成以备案验收合格作为“验收合格"的标准的学者认为“未经过验收备案并取得《商品房验收备案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条件的,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2相较于竣工验收合格来说,购房者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更愿意将商品房的验收合格标准理解为商品房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合格的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他们认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经建设部确认可以交房的相关文件,具有高度的可信度。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验收。综合验收说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购房者对商品房交付条件的理解,指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才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商品房“除了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外,还应通过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的验收合格。住宅小区的还要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增加对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拆迁安置方案、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鱗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曾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内容做出过详细的规定。
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正确。
虽然综合验收说具有全面保护购房者权益、加强对开发商违反房屋交付条件行为的规制作用,但综合验收权全权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容易造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过大,不利于建设单位相关权益的保护。另外,庞大而繁杂的审批程序也极易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尽管取消综合验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部分交由建设方行使,但建设单位仍然要接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仍然要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备案登记合格并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也是交付的先决条件。
首先,根据备案过程的有关规定,在备案过程之中,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可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在对开发商的申报资料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同意备案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说明对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最终有审查权和监督权的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颁发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证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依据。
其次,商品房在由施工单位交付给建设单位的过程中,经过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取得了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的过程当中,又经过了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认可,取得了相应的确认文件。这些都是备案登记合格的前提,因此备案登记合格说明房屋质量、消防、环保等方面都得到了国家的认可。
最后,从购房者的知情权来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享有知情权。而商品房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其他大宗物品,它有严格的质量要求,有严格的行业标准,只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能够独自检查验收,由于商品房的特殊性,购房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又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若根据竣工验收说,由开发商自己组织验收,无异于自己给自己打分,这种自我监督的形式对购房者来说是缺乏保障的。那么购房者的知情权如何行使一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核发的,审查权由政府部门行使,具有可信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