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汽车逐年普及且日渐成为城市居民不可或缺的出行元素。作为业主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位、车库的辅助功能越来越重要,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而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一项具体制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所忽略的冷角,仅于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散见有关小区停车设施方面的规定,且相互之间不统一,确定标准存有差异。立法的滞后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引发诸多争议。因此,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车位、车库的性质和权属问题十分重要,其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从此意义出发,《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合理界定也就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商业小区的停车位,物权法草案称之为车库,关系到业主、开发商的权益,业主生活和工作是否便利,小区的安全状况,引入注目,需要探讨。
原物权法草案第76条第2款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对草案持批评态度的不在少数,其理由在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销售活动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十分容易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包括车库归属的条款,可能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约定车库归属于开发商的情况下,虽然开发商声称商品房的售价中不含有车库部分,但实际上已经将车库面积公摊到了区分所有的商品房之中了,购房人支付了车库的价款,却无车库的权利。于此场合,购房问题人,尤其是消费者作为购房人,很难举证成功推翻开发商的主张。有鉴于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崔建远先生认为我国《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对此,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某些做法,将车库分为法定车库、自行增设车库、奖励增设车库等种类;法律设置强制性规范,规定法定车库必须依法确定其归属,不得被约定排除;自行增设车库可以由开发商自行处分;奖励增设车库的处分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大多可以自由处分。后两种类型的车库若未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对其归属未加约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亦未明确,应当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理,将它们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