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丁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丁某购买某开发商建设的某小区住宅一套。双方在合同附件五(三)《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在屋顶、露台及院落内不得搭建任何建筑或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动和破坏院落内地下管线配套设施,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为保持楼房外观整体效果,买受人入住后,禁止装设防护栏、封闭阳台及各类构筑物,否则物业公司有权予以拆除。丁某在入住该房屋后,在房屋北侧入户处搭建了门厅。
某开发商认为,丁某私自搭建门厅,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而且破坏了小区的整体形象,造成了安全隐患,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公共权利。某开发商故起诉要求丁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而丁某则认为,其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三)系某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为丁某设立了对第三人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且违背丁某的真实意思,因此该条款应当依法被撤销。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本案房屋自行搭建部分拆除,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某开发商与丁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双方明确约定买受人在屋顶、露台及院落内不得搭建任何建筑或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动和破坏院落内地下管线配套设施,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为保持楼房外观整体效果,买受人人住后,禁止装设防护栏、封闭阳台及各类构筑物,否则物业公司有权予以拆除。现丁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所购房屋北侧入户处搭建门厅,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责任。某开发商要求丁某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其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私搭乱建现象时有出现。私搭乱建行为方便了自己,但是侵犯了别人的利益,违反了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定。按照规定使用自己的房屋,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社会公德,是日常生活的一项基本准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