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注册地位于北京市A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张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B区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后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诉至B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义务。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公司作为被告,工商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位于A区,故以此为由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北京市B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北京市B区,故北京市B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盼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为专属管辖,即仅能由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性规定。
法官提醒
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纠纷案件,无论原告、被告所在地为何处,均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