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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日期:2012-03-31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典型案例

张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商注册地位于北京市A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张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B区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后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诉至B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义务。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公司作为被告,工商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位于A区,故以此为由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北京市B区人民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北京市B区,故北京市B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盼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为专属管辖,即仅能由此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性规定。

法官提醒

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纠纷案件,无论原告、被告所在地为何处,均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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