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可以逃避债务吗?
某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借刘某20万元。2010年,服务中心再向刘某借款。2010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201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房产赠与蔡某某。随后,蔡某将房屋过户给蔡某某。2012年5月21日,刘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服务中心还款。2014年2月24日,因服务中心搬走不知去向,法院依刘某申请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法院查明,蔡某无银行存款,名下两套房屋,已赠与女儿蔡某某,因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刘某认为蔡某赠与房屋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评析
刘某的看法是对的,其有权请求撤销蔡某的赠与行为。本案,刘某与服务中心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权人刘某有权要求债务人服务中心还款。而服务中心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蔡某投资,蔡某得以其个人财产对服务中心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蔡某明知服务中心欠刘某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将个人名下的房屋赠与女儿,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刘某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