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9日,中央电视台1套《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湖北省首例征地拆迁行政“先予执行”案件。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源泉律师应邀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
据悉,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因武汉市地铁6号线建设项目的需要,2013年10月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时公告的还有《补偿方案》。吴某、李某(原告)共同拥有位于江汉区香江新村某楼房1层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87.51㎡)正好在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内。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25日),吴、李二人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被告江汉区政府依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决定》,提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由吴、李选择。但吴、李二人对该《决定》不服,提出要3000万元补偿。协商未果,二人又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江汉区政府的《决定》,被驳回。吴、李二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同年10月8日,李女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江汉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她认为江汉区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
案件审理期间,江汉区政府以原告被征收房屋未能及时拆迁,致使原定于2016年底完工的武汉地铁6号线工程的实施受到严重影响,且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市民出行安全等为由,申请武汉中院先予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江汉区政府也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书面承诺,并提供了在银行的征收专户账户账号里的2.28亿元资金做担保。
经武汉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016年2月25日,武汉中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暨江政征补字[2015]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015年10月8日,李女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江汉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她认为江汉区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诸多违法之处。
以下为采访部分节选内容:
记者:从专业角度,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您这一方向法院提出了什么样的诉求?诉求依据是什么?
李源泉律师:原告方的具体诉求是撤销江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置于有关房屋具体补偿数额留待下一步的诉讼程序中进行。我们的依据是作为原告,获得合理补偿的重要证据即分布评估报告并没有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分布评估报告没有送达,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获得对房屋价格合理的诉求及救济途径;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有相当大的差距。我们选择了一家合法的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而评估结果与政府的评估结果存在很大的差距。
记者:如果评估报告送达到当事人,当事人对价格存在疑意,可以提出,并且存在一些其他的救济途径是吗?
李源泉律师:是的,存在一些其他的救济途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原评估机构复核和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重新鉴定的权利。
记者:原告为什么没有收到资产评估报告?
李源泉律师:据了解,被告是将报告直接送达社区的相关人员,然后由相关人员签字这种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实际上直接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记者:作为法律人士,您觉得征收补偿应该本着怎样的原则?
李源泉律师: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公平原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的价格应当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基于这一点,我们双方对于评估的结果应当有一个双方认可的过程,如果缺失这样一个过程,或者说形式化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方面都是不太有利的。
记者:评估机构选择您的当事人是否参与?
李源泉律师: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质疑权利的时间是只有十天,而当事人获得这样一个信息的时候这个质疑权利的时间已经过去,没有办法在合法期限内主张权利
记者:怎样举证确实没有收到?
李源泉律师:这个应当由被告举证。
记者:你是如何看待你代理的这个案件的?
李源泉律师:代理这个案件也是偶然,不过代理这个案件也让我看到了律师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央电视台能关注报道,我倍感欣喜,喜的是公民和政府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正在悄然改变我们的生活,公民和政府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方面没有采取“闹访”的方式进行,而是走诉讼之路,希望法律给予他们公正的解决;政府方面在处理行政诉讼纠纷时,不是采取直接的“强拆”手段,也是采取法律赋予的手段依法行政,这就是依法治国。我为双方的行为点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