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的特殊身份,可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
——出租人基于与买受人特殊身份关系低价售房的,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其情形不构成“同等条件”。
标签:房屋买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特殊身份关系
案情简介:2005年,实业公司租赁开发公司名下酒店。2009年,开发公司将市价1700万余元的酒店以900万余元价格转让给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钟某系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2014年,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的实业公司起诉开发公司,要求赔偿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差价损失700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但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特殊身份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要求。②本案开发公司与钟某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实业公司基于租赁公司主张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开发公司赔偿诉请,判决驳回。
实务要点: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承租人一般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承租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的要求。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8号“上海曼登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地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见《特殊身份关系可排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陶郑忠、杨立转、孙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