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对离婚房产分割有何影响

日期:2016-0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0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对离婚房产分割有何影响

就张家口房地产市场而言,很多男士会在结婚前购买张家口新房作为结婚的资本,女士也愿意男士事先准备好了婚房。但是,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加之现实的复杂性,在离婚时难免会产生纠纷。比如,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也会使离婚房产分割产生争议。

对于这类情形,主要存在的问题分为三种情况

情况一: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是婚前,一方支付了全部房款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果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情况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是婚后,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

这种情况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屋的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情况三:房产证取得的时间点是离婚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

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