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判给了一方使用,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要看具体情况:
1、 如果有没有取得使用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没有补偿。
2、 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房方应当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司法解释是个空白。在实践中,公房若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取得拆迁费80%补偿款。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房屋所在区县的不同地段,根据拆迁标准承租人可以取取份额的一半补偿未得房方,再参考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综合而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