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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

共有人擅自转移共有财产 权利人直接要求确认份额被驳回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4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共有人擅自转移共有财产 权利人直接要求确认份额被驳回

作者:叶康喜

姐弟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间平房,并约定平房拆迁后所得安置房为二人共同所有。但弟弟婚后,却将该安置房赠与了爱人。姐姐作为房屋共有人诉至法院,主张其享有87.5%所有权。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以姐姐不能直接主张确认共有份额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许文、许强是姐弟关系。2006年,姐弟俩分别出资7万元及1万元共同购买了一间平房。后该平房拆迁,取得安置房(903号房屋)一套。按购房及安置协议,许强为拆迁人,许文及其女儿刘静、外孙女张贝为被安置人。姐弟俩书面约定此安置房为双方共同共有。后弟弟许强与关娜结婚,婚后许强将该房屋过户到关娜名下。许文、刘静认为903房屋属于其与弟弟许强的共同财产,孙强无权擅自转移产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对903房屋享有87.5%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娜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关娜取得903号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关娜不能以此为由对抗许文在903号房屋上享有的权利。故支持了许文要求确认对903号房屋享有87.5%的份额的诉讼请求。而刘静、张贝作为应安置人口,享有拆迁补偿政策中规定的相关利益,但并不能对903号房屋形成共有的权利,故判决许文对903号房屋所有权享有87.5%的份额。

关娜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许文等人主张许强无权将共有房产登记到关娜名下,即认为许强将903号房屋转移登记到关娜名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依据法律规定,如该诉讼主张成立,许文有权追回903号房屋,即可以要求将903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所有权人名下。但本案中许文等人主张的却是要求确认对903号房屋所有权享有87.5%的份额。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文是否有权对903号房屋直接要求确认享有的共有份额。由于903号房屋已登记在关娜名下,许文所持其与许强就903号房屋存在产权约定的主张仅能作为判定许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事实依据,而不能据此直接对已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提出所有权主张。故许文、刘静不能直接起诉要求确认对903号房屋享有的共有份额。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了许文、刘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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