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振
导语:
2012年2月,张甲出售给李某一套安置房,同年7月,李某又将该房屋售给张乙。2013年,三人因此事对簿公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张乙使用。判决后,张甲的妻子葛某以不知上述事实,张甲私自卖房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确认涉案房屋归张乙的判决。11月25日下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
2009年,张甲因拆迁取得17套安置房屋,这些房屋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2012年2月,张甲将其中一套卖给了李某。同年7月,李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张乙并签订了相关合同。因涉案房屋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李某将房屋卖与张乙时,房屋的权利人仍是张甲,因此张甲的儿子张小甲作为其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签了字。
后张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张乙作为第三人也进行起诉,请求判令张甲交付房屋并向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张甲向张乙交付房屋,驳回了张甲的诉讼请求和张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张甲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作出后,张甲的妻子葛某向法院提起了今天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张甲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侵犯了其合法利益,请求撤销上述判决并确认其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葛某是否知晓涉案房屋买卖事实。张乙提交了张甲一家的户口本复印件,上面显示张某、葛某、张小甲登记在一个户口本内,且住址均一样。张乙表示,张小甲曾在交易过程中出示该户口本的原件和张甲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一家人都同意卖房。因此可以推测葛某对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实是完全知晓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代理人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在张甲和张乙的诉讼过程中,涉案房屋因涉及财产保全,法院进行了公告。同时在张乙和张甲签订协议时,张甲,张小甲均参与进来。按照常理,即使张甲对葛某隐瞒了卖房事实,但张小甲不可能也对葛某隐瞒。因此葛某对于涉案房屋买卖事实不可能不知情,故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张甲代理人的张小甲当庭表示,其家的户口本具体谁保管其不清楚,具体情况需要向其父母核实。而且其未跟父母一起居住,其母亲葛某对于卖房的事情确不知晓。因此,其同意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葛某的代理人则认为,户口本是1998年印发的,而且户口本只是户籍证明,并不能证明实际居住地。张小甲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字仅代表张甲,并不能代表葛某,葛某也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其对房屋买卖事实确不知情,张甲擅自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其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