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几十块钱的物业费,业主陈某却拖欠两年之久拒不缴纳,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物业公司将陈某诉至法院。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支付物业公司所欠物业费1936.98元及滞纳金581元。
2007年8月,某物业公司与陈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陈某须按时支付物业费等相关事项。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而陈某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未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用2577元、滞纳金7396.92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时,陈某并未到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根据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及物业管理费交纳标准,被告每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为71.74元,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应当交纳的物业费为1936.98元,被告应当清偿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应予以适当调整,可以酌定依照被告在上述期间欠交的物业管理费1936.98元的30%来确定滞纳金数额较为适当、合理,以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