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工业园区一家外企的高级白领。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所在公司在酒店设宴款待客户,在此期间,作为公司高管的张某喝了不少的酒。晚上九点左右,宴会结束,张某认为自己神志仍然清楚,于是不顾同事的劝阻,坚持要自己开车回家。当行驶到市区某高架快速路时,天空突然下起瓢泼大雨,能见度很低。此时酒劲也开始发挥作用,张某已经有昏昏欲睡的感觉了。此时的他还浑然不知自己的车头前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仍在一个劲地踩油门。没多久,悲剧果然发生,张某的车子由于速度太快,直接撞上了前方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由于冲击力太大,王某直接被甩了出去,头部撞到路边护栏,当场死亡。事后当地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尾王某的非机动车,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死者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与张某在赔偿金问题上发生分歧,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之后,该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除判令张某赔偿该案原告财产损失外,还判令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该案原告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十一万元。该公司于2015年7月履行了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此之后,该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认为他虽然已为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一般情况,保险公司支付这笔赔偿无可厚非,但实际情况是,事故结果是由于张某饮酒所致,因而张某需要向保险公司返还这笔钱。但是这个要求遭到了张某的断然拒绝。无奈之下,该保险公司向虎丘法院提起诉讼。
虎丘法院认为,被告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向原告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原告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由于被告系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系垫付行为,其垫付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即被告追偿。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返还原告保险公司人民币十一万元。
【法官提醒】有车一族在购买新车之后到保险公司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就是为了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但是需要广大市民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于事故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这些情形具体包括: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如果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为担保人支付了赔偿金,其行为只能视为垫付,担保人应在事后及时向保险公司返还赔偿金额。如若担保人拒绝支付,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保险公司在此类情形之下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