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大学毕业后在家“啃老”7年,还将在网上结识的女友带回家“同居”。父母多次帮儿子找工作,却被儿子以“没意思”为理由拒绝。无奈之下,父母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腾房。经海淀法院审理,支持了小青父母的诉求。然而,小青在接到腾房的判决后,拒绝履行判决,小青父母只好向法院申请了强执。
大学毕业7年不工作
徐先生和朱女士婚后5年生下儿子小青,自小就十分宠爱。小青考上大学后,住校不到一个月因跟同学相处不好便不愿再住宿。朱女士担心儿子受欺负,便同意他回家住,也好照顾其生活起居。
大学毕业后,小青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徐先生便把他安排到同学的公司。可小青只干了三个月,便说工作没意思,同事不好相处,辞职不干了。
此后,夫妇俩多次帮小青联系过工作,但儿子都以“没意思,不想干”拒绝,每天闲在家睡觉上网。
与女网友同居“啃老”
2013年,小青在网上认识了女孩小静,此后经常带小静回家过夜,并长时间同居。徐先生夫妇对此非常不能接受,从斥责升级到大打出手。但儿子仍不知悔改,还振振有词地说:“没工作也有权利恋爱。作为父母,你们有义务养我。”
徐先生和朱女士只得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搬出家里,限期腾房。截至起诉时,小青已经年满29岁,大学毕业后在家整整啃老7年。
法院强制执行腾房
法院审理后,判令小青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搬出徐先生夫妇的房屋,将房屋清理腾退完毕。然而,判决生效后,小青拒不履行。无奈之下,徐先生夫妇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你们就是想逼死我,我让你们断子绝孙。”在执行的过程中,愤怒的小青百般阻挠,并对年迈的父母声嘶力竭地大叫。面对多年来被溺爱的儿子如此歇斯底里,徐先生夫妇一脸愁容。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青业已成年,身体健康,没有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同时,小青目前没有工作,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是因其主观拒绝劳动、不愿自食其力造成的,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父母没有义务对其进行抚养。
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在家居住
法官介绍称,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徐先生名下,属于徐先生与朱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小青作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无权违背物权人的意志,强行占有、居住在父母房屋内。因此,徐先生和朱女士要求儿子小青腾房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