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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为帮弟弟继承房产 同父异母哥哥甘当被告

日期:2015-11-14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记者张建波 阅读:205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被告双方是一对同父异母的兄弟,他们的母亲都是父亲的合法妻子,父母结婚的年代是解放前,当时也俗称“大小老婆”,这两对母子还曾经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老爷子解放前去世后,一直相安无事。不过,现在弟弟为了合法继承母亲的房产,无奈起诉哥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这样一起“罕见”的法定继承案件进行了调解。

蔡德强和蔡德康是同父异母的两兄弟。蔡德强的母亲嫁入蔡家后,于1929年生下他。而在其已经年近二十岁时,父亲又娶了第二房太太。在第二房太太怀孕期间,父亲撒手人寰,弟弟蔡德康成了遗腹子。

蔡父去世后,两房太太都没有再婚,她们带着两个孩子共同居住在蔡父留下的一套老宅子里面,双方相安无事度过了很多年,感情也都不错。直至1984年,在当时的居委会的见证下,弟兄俩签订了协议书,和平友好地分割了这套老宅。

转眼到了1996年,这套老宅子被拆迁,二房太太以自己和儿子手中的房产份额换取了一个优惠购房的机会,购买了北塘区民丰里的一套房屋,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几年后,二房太太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她唯一的儿子蔡德康想要继承民丰里的这套房屋时,问题出现了。

房管局表示,蔡德康需要提供公证文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有关部门才会给他办理房产证。然而蔡德康到公证处咨询后得知,由于其父亲解放前去世,当时我国尚未建立户籍制度,公证处也没有处理过同时有两房太太的情况,无法为其办理相关公证事宜。不得已之下,蔡德康只好选择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明房产是自己的。而同父异母的哥哥则成了被告。

北塘区法院相关的审理法官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即使是去世的母亲没有留下遗嘱,房子也应该归儿子蔡德康所有。但问题是,蔡德强作为其同父异母的哥哥,从法律上来说,也可能对房产提起要求,这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时就需要进行证明。但因为这种“大房二房”的特殊关系,公证做不了,起诉变成了唯一的途径,“弟弟一方需要证明涉及的住房确实归其所有,且哥哥没有异议,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

据悉,为了“帮助”弟弟办到房产证,哥哥蔡德强也甘愿成为被告。最终,蔡德康和蔡德强到法院说明了情况。在法官的主持下,他们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的正式调解协议则确认,房产归弟弟所有,弟弟承担减半收取的诉讼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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