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时男子认为妻子应“净身出户”。但法院认为,其父母提供的房款是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房产和债务都应由两人共同分割与承担。
2007年6月,武汉女青年王婷嫁给杭州人张伟(均化名),婚后两年,张伟成功申请到老家一套人才经济适用房。房子位于杭州某小区,约80余平米,仅需支付33万余元。经张伟父亲同意,2009年6月,张伟将父母积攒多年用于养老的33万元全额付清房款。2011年,房屋两证发下,登记为小两口的名字。
在母亲的要求下,张伟给父亲写了一张借条,承诺在有能力时偿还33万元借款。之后,王婷的父母也先后借给她4万元用于支付物业、水电等费用,王婷也分别出具了借条。
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去年8月,夫妻俩经过商定后,决定结束婚姻,但王婷提出分割房产时却遭到张伟拒绝。协议离婚受阻,张伟遂诉至武昌法院,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张伟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钱买的。夫妻俩未生育子女,也无婚后共同财产,因此王婷应净身出户。
王婷同意离婚,但她辩称,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今年1月经评估后价值为92万余元,因此自己应分得其中42万余元。此外,两人婚后张伟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也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购房时支付的房款,是张伟向父母借的钱,因此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分割房屋时,应先将33万元共同债务予以分担后,再分割剩余房屋价值。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诉争房屋归张伟所有,张伟支付王婷42万余元经济补偿和3万余元公积金补偿费;债权人为双方父亲的共37万元共同债务,由张伟和王婷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