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余姚的企业主华先生出于对女儿的疼爱,送了一套别墅给女儿。可世事难料,女儿成年后,这套别墅反成了父女心生芥蒂的源头。为了确认别墅的所有权,父女俩连打了三场官司,最近宁波中院终审判决房子归女儿所有。
华某与童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小华。华某对女儿非常疼爱。他出资8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300多平方米的别墅,并将权证登记在小华名下。
然而,2001年6月,华某和妻子童某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华某抚养。自此父女二人就在这套别墅中生活。2002年1月,华某再婚,娶了崔某。
也许是无法接受父亲再婚的事实,小华搬离了别墅,同母亲生活在一起。
华某2007年因为操劳过度,患脑中风、继发性癫痫住院治疗,还动手术安装了人工机械心瓣。他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在家休息。
想到自己卧病在床,女儿竟然不在身边,华某气愤不已。2013年10月,他将尚在读大学的女儿小华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小华的房屋。父女俩因此不欢而散。
法庭上,对于父亲指责自己不尽赡养义务,小华进行了反驳。她说自己目前还是个学生,没有什么收入来源,但是父亲每月有4000多元的退休工资,而且每年还有30余万元的厂房租金可以领,根本没有华某所谓的生病没有经济来源的说辞。
小华表示,她不是忘恩负义的人,在自己学业有成后非常愿意赡养父亲。
法院认为,华某与童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为小华购买房屋系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现在华某提出撤销,并不存在法定的撤销权的情形,法院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确保自己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今年3月,小华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某和崔某搬离别墅。
法院考虑到华某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故支持了小华的诉讼请求,要求华某和其妻子崔某腾空该房屋。
华某不服提起上诉,一再强调自己身患重病,在该别墅养病至今,并没有妨碍小华的居住使用。况且自小华自愿搬离该房屋后,自己还是留着小华的房间。
华某认为,当时购房款都是他出资的,不能简单的依据房产登记认定该别墅就是归小华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该房屋的所有人为小华,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