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实际购房能力的情况下,几名被告人联手设局,骗取一名受害人两套净值共计660余万元的房产。去年12月,3名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获刑12年、12年6个月和5年,本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省高院发回重审,昨日,本案在市中院开庭。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1年,被害人赖某胜找到无业女子刘某当中介,帮助出售其位于南山区的恒立听海花园的一处房产。刘某将该信息告诉丁某,丁某找到韦某,商议在没有实际购房能力的情况下,由韦某假冒买房人与赖某胜商谈买卖事宜,并要求刘某配合欺骗赖某胜在不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先将房产过户到韦某名下。同年7月7日,3人将赖某胜骗至银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等文件,以330万元的交易价格成交(经评估净值为人民币194万余元),并签了贷款申请书递交给银行。随后,丁某、韦某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银行撤回贷款申请。7月13日,在刘某“不过户不能办房贷”的欺骗下,赖某胜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10月底,丁某、韦某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150万元,用于放高利贷、开办公司,后又将该处房产出售。
除上述房产外,2012年5月,赖某胜又请刘某帮忙出售其位于南山区中海深圳湾畔花园的一处房产,刘某又找到丁某,后者找到无业男子易某,以相同的手法,于5月28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交易价格为600万元(经评估净值为468万余元)。
2013年4月,赖某胜在多次催收购房款未果的情况下,亲自到上述两家银行查询,发现无相关贷款、资金监管信息。后有查到这两套房产均已被两被告卖出,赖某胜便报警。
去年7月,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2月作出判决,其中,易某、丁某及韦某均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获刑12年、12年6个月及5年,而刘某则被判无罪。案件被上诉至省高院后,省高院发回重审,昨日在市中院开庭。
庭审中,易某、丁某及韦某均表示认罪,但对于以房产抵押贷款及卖房款的去向说法不一,互相指认,如韦某当庭表示抵押贷款全部被丁某拿去,自己并未分得。女子刘某仍不认罪,称整个过程中她并不知道其余人是合谋诈骗,始终认为丁某等人会如期付款给赖某胜。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