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村四面环山,山高坡陡。2006年某公司与该村签订协议,在该村南山陡坡上采右。自从采石以来,水土流失非常严重。当地水利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开采,并承担治理水土流失的费用。但是该公司认为,与村里签订的合同有效,水利局无权要求停止开采。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治理水土流失的费用?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与某村签订的协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水利局有权制止其开采,并且该公司应当承担治理水土流失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土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