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汪某与儿女共有一处房产。2007年夏,汪某去探望在国外定居的儿子,把该房屋交给女儿管理使用。女儿未征得父亲及哥哥的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并将购房款80万元据为己有。汪某回国后得知女儿擅自出售房屋,便与李某交涉要求收回房屋。李某以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由不肯交回房屋。汪某无奈提起诉讼。汪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本案分不同情形处理。如果李某不知此房为汪家父女共有,则买卖协议有效;如果李某明知此房并非汪某之女所有,还与其签订购房协议,则应认定为无效。依《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仝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汪某的女儿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的行为无效。据此,汪某有权要求收回房屋。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灭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建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