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倒】
蔡某与妻子感情不和,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宅卖与邻居章某。章某虽然知道他们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但考虑到蔡某出的价钱比较低,于是章某向蔡某支付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蔡妻得知住宅被卖,向蔡某索要房款不成,遂将蔡某与章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蔡某与章某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章某归还房屋。法院会支持蔡妻的请求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章某作为蔡某夫妻的邻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属于双方共有,并且夫妻两人感情不和,仍然购买了该房产,并非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蔡某妻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物权篇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入的,所有权入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入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入。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愿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