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小依在番禺看上一套二手房,花费上百万准备做婚房,入住后邻居避而不见,到派出所一查竟然买了“凶宅”。记者昨日获悉,法院最终认定卖方隐瞒重要信息,法官建议房管行政部门建立房屋历史档案,记载类似的房屋重要信息供市民查询。
纠纷缘起:百万买来婚房 一查竟是凶宅
2013年,小依正在物色婚房,通过中介公司与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约》,以20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番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一个月后,又向刘某交纳了部分首期款80万元。
小依卖掉原居住房屋,安心等待新居收楼入住。为与新邻居熟络,小依特意前往邻居处问候,邻居们却大都避而不见。小依不由起了疑心,旋即到周边了解打听,保安说,该房屋前不久因有人跳楼至今无人敢住。
为进一步证实,小依到辖区派出所查询求助。民警调出相关档案记录一查,果然,2012年秋天,小依所购的房屋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当场致死的事件。气愤之下,小依找到刘某和中介公司。但刘某矢口否认是“凶宅”, 说即使有人死亡,那也是自杀,不能算是“凶宅”。中介公司虽然承认曾有人买过又退房,但声称不知道是为何。
协商无果,小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中介费,赔偿税费,支付利息,还要承担诉讼费。
法院裁判:卖家退钱赔中介费
番禺区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确实发生过自杀事件。刘某与小依签订买卖合同前一直对该房屋进行出租收益,对涉及租户在该房屋发生跳楼自杀的重大事件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法院认为,自杀事件必然会影响市民购房时对涉案房屋购买意向和价值判断,而本案被告刘某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撤销《房地产买卖合约》,刘某应返还小依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已支出的中介费5000元,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被告刘某不服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办案法官提醒,《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因此,一旦购买了“凶宅”还应及时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案,法官同时建议,相关房管行政部门可建立房屋历史档案资料,记载房屋使用的重大信息,以供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