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提供给他人占有、使用,并收取一定数额租金的法律行为。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人,叫出租人;租用房屋的人就是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为了使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稳定、规范,对房屋租赁一般都是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形式进行的。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应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地协商议定房屋租金,同时,应将租赁合同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以有利于主管机关进行必要的管理。
租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体现出来的。通常,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是出租房屋的坐落地点和特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的具体地点、门牌号码、楼层、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备。
二是出租房屋的数量。在合同中要载明出租房屋的自然间数和面积,有了具体的面积,便于计算租金,返还房屋时,也比较明确。
三是出租房屋的用途。是用于生活,还是生产、经营,具体用途一旦确定,承租人只能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权,需要改变用途,须征求出租人的同意。
四是租金及交付租金的方法。房屋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承租人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租金,通常以货币数量来表示。合同应明确租金的数额或计算标准,对租金的交付期限和具体日期都应当明确注明。
五是租赁期限。即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明确了期限,就能明确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何时发生、何时终止,进而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六是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一,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是双方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约定事项。
有了以上这些主要条款,房主和房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明确了,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分清责任,及时解决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