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中,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利,法律赋予承租人享有以下三种权利:
(1)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有权续租房屋。根据《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于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享有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权利。这是共同居住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该共同居住人可按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如果共同居住人愿意继续承租房屋的,则按原租赁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条款就是法理中经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它是指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原租赁合同继续在新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有效,其本质上是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减少租赁合同中的风险。例如,刘某是某公司部门经理,于2006年承租了赵某的一居室产权房,并与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其对租赁期限、租金以及相关的条款进行了约定。刘某居住了半年后,突然某日一位李女士说她自己成了该房屋新的产权人,并要求将租金每月提高600元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其要求遭到刘某拒绝。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搬出该住房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3)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同等条件”,是指能够满足所有竞买人中最有利于出卖人的相同条件,如最高价格、最简便手续等条件;“优先购买权”是指在与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比竞买人更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