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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3-06-1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79次 [字体: ] 背景色:        

普通百姓在生产和生活中会接触到租赁合同,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在城镇居民中使用率较高。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房屋作为不动产,通常对我们的经济和生活影响较大,因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当事人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身份,防范对方隐瞒真实身份从事不法活动,或者产生合同纠纷时找不到对方。同时租赁双方应明白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样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首先,核实租赁双方的资格。出租人出租房屋须出示其房产证和身份证。当出租房屋为多人共有时,须出示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承租人同样应当向对方出示身份证。双方的身份证和产权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的附件。对于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按照规定,这些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其次,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必须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出租人的权利包括:收取租金权、监督权、收回租赁房屋权、合同解除权。承租人权利包括: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合同解除权。出租的人义务是:交付房屋;修缮房屋;负担租赁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合法费用;接受返还租赁房屋。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当使用租赁房屋;返还租赁房屋。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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