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价格保持不变,不因原材料、运费等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后卖方所用原材料价格上涨4倍。本案卖方是否可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价格?
解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民事商事合同纠纷中慎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就是倾向于一般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尤其是一次性的商业合同,对于通用产品的买卖关系,通常所接触的合同受意外因素影响并不大,或者有套期保值手段回避风险,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但我们要重视的是,对于长期合同,无法准备充裕原材料的,无法套期保值的,受天灾人祸直接影响的,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减少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中断,此时不能归责于供方的因素,双方可以协商变通合同条款,或者重新发货,或者该笔交易取消,另作协商。总的说,如果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显得不公平,也不属于单方故意违约所造成的情形,亦即加害行为并非一方所为。故对此类合同纠纷应变通处理,以此减少、避免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