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总承包单位,刻有分支机构章、材料专用章等多枚印章,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单位,乙盗用甲公司的材料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钢材用在了乙公司承建的该分包项目上。在丙公司材料款未得到支付的情况下,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依据是什么?
解答:首先要提出的是乙所谓盗用甲公司材料专用章有何依据?乙公司既然承建甲公司的工程,其完全可以以自己名义与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用不着自己去冒用他人名义。不能因为乙无力还债,就一概不承认自己公章的真实性,生怕他人向自己索要钱款。只要材料用于特定工程,并非被利用于诈骗,谁签的合同谁应当承认并认可所欠债务。
由于材料采购合同上加盖了甲公司公章之材料专用章,且分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均已履行?没有任何理由否认合同的真实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尽管甲公司的材料专用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履行商事合同,但合同履行的事实说明,该批材料已经用于承包工程之中,并未被违法犯罪分子骗走,再继续纠缠公章真假、合同有效无效其意义就不大了。
所以,甲公司是合同签订人,材料款支付的义务承担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规定,丙公司有权以拖欠材料款为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