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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审判实际中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具有过错

日期:2012-08-1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73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条参考】

作为发包人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交付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职责就是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但特殊情况下工程质量的缺陷不是由承包人承担,而是由发包人承担。本条讲的就是这几种特殊情况。下列三种情况主要是由发包人对五种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是设计有缺陷。此规定中为何仅谈到提供设计有缺陷而未提勘察有缺陷这种情形呢?起草中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质量瑕疵很多情况均是由于变更设计引起,因勘察有缺陷造成质量瑕疵的情况比较少见,因此未将勘察单独列出。但是为了全面准确的理解该项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同时还必须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而且勘察资料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勘察质量出现问题,必然导致设计上的缺陷,在建设施工中两者是不可分的。这种缺陷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就发包方与承包方而言,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出现瑕疵,其原因是由勘察、设计造成的,首先发包方应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如果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亦有责任,发包人可再追究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从建筑市场目前情况来看,发包人发包的时候往往附加两个条件,一个是指定分包;第二个是主要的建筑材料由发包人直接购买或指定厂商。这两项对发包方来讲是体现其权利的部分,对施工人来讲是其利润空间大的部分。从法律规定来看,是允许发包人购买材料或指定购材的,但不允许发包人指定分包,应当由施工的总承包人指定分包。因为施工的总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有这种责任就应该给予相应的权利。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是造成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是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

在审判实际中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承包人是否具有过错:

1、承包人明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

2、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未进行检验,或进行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

3、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依据本条司法解释,承包人只要具有上述过错之一的,就可认定其有过错,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探讨】对发包人肢解发包建设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否承担过错责任?

本条虽然没有规定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作出“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规定,此外,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也作出“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分包”的规定,据此,发包人肢解分包的,应当承担责任。本解释原来也对此作出规定,但考虑到《建筑法》修改草案已经将此内容删去,故未作规定,但在法律修订前现行法律规定应当认真执行。具体讲,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是采取总承包方式还是单项工程承包方式,可以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不论发包人采取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应当遵守《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即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承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和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从实际情况看,肢解发包往往与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肢解发包拿回扣有关,助长了违法行为等。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如果发包人违反了该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承包,因此而造成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发包人根据本司法解释规定即应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瑕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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