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地】是指房屋以及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包括房屋占用的土地和按照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
一、房屋用地面积
【房屋用地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是以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为单位进行测算。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3)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4)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二、房屋用地按用途分类
1.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是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仓储用地】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3.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是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誊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旅游业用地】是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4.市政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绿化用地】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5.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是指文化、体育、娱乐、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卫等用地。其中:
【文、体、娱用地】是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
【机关、宣传用地】是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是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科研、设计用地。
【教育用地】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医卫用地】是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站、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6.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是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是指专供客、货运船停靠的场所用地。
【其他交通用地】是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用地。
7.其他用地
包括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类特殊用地、水域用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类农用地和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