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共有所有权性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影响区分所有人权利享有义务承担。区分所有权制度建构目的在于区分建筑物利用的最大化和实践中矛盾的解决,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不能单独完成对区分建筑物共有权性质之界定时,我们应该放弃这种努力,仅仅在制度中准确界定在不同情形下不同共有形式的具体使用即可。
就像物权和债权在理论上区分是完美的,但在实践中绝对分开又是不可能,会有不同物权强度的准物权存在。不同情形下不同共有形式的具体使用的规则,区分建筑共有部分共有理论之适用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补充。采用按份共有情形下,以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为基础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依据其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大小确定比例。将按份共有置于优先使用的位置原因在于,按份共有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仅可以确定受益部分的分割及维护费用的分摊问题,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共有部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及对这一共用部分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