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住宅区大体有两种,应当加以区别。
一种是由区分所有的高层甚至超高层建筑物组成的住宅区,这种住宅区往往业主人数较多,而绿地面积则非常有限,如果按照过去有的开发商的作法,从由全体业主分担价款的共有绿地中切出若干小块作为专有部分归底层业主所有,会是很不公平的。且各设隔离标志,既有碍观瞻,维护管理也不便,极易引发纠纷。
另有一种为数很少的住宅区,由单层或低层建筑物组成,每栋建筑物均为单独所有而非区分所有,即所谓别墅式小区。这种住宅区的每栋别墅都形成一个专有部分,在每栋别墅的周边地带划出小片绿地作为专有部分,归于别墅业主所有,这应是可行的和适宜的。因此,笔者建议补充规定,“住宅区的建筑物不区分为专有部分的,与建筑物相毗连的绿地可以约定为业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