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诉夏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基本案情
侯某丈夫和独子均已去世,系一名独居老人。夏某与侯某原系婆媳关系,二人曾共同购买案涉房屋,侯某支付六成首付款,剩余房款以夏某名义贷款,产权登记为婆媳二人共同共有,现该房屋贷款已经清偿完毕。侯某之子去世后,侯某起诉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并主张按照首付款比例获得案涉房屋60%份额。夏某提交侯某的书面声明,证明侯某已经做出了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房屋属于夏某单独所有。侯某称该声明是其在儿子病重期间所书写,但后因婆媳矛盾无法调和,侯某决定撤销对房产份额的赠与。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侯某是否已将案涉房产的份额赠予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侯某虽作出过赠与房产份额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案涉房屋不能认定为夏某单独所有。考虑到侯某为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的独居老人,且与夏某之间的矛盾均系家庭琐事引发,直接判决虽能厘清权利义务关系,但会激化双方矛盾,给双方带来新的伤害。在此前提下,法院对双方进行多轮调解,引导双方考虑既有情感,对案涉房屋的处理进行公平协商。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即案涉房屋归夏某所有,夏某一次性给付侯某房屋现价一半的折价款。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房产对于老年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财产,也是晚年生活的主要保障,部分老年人的认知能力有所减退,容易轻易作出处分重大财产的决定,后续又会因为相互关系的变化反悔和撤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立足于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依法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倾情调和,最大限度消除了双方的对立心理,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本案的处理,对于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优良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