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被赠与人用于经营使用,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 争议问题
夫妻在负债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并将权属变更后的房产出租给夫妻设立的公司经营使用,赠与房产能否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家庭负债。
● 裁判规则
在《李甲、李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800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尽管诉争房产在债务人债务形成之前已经登记在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综合分析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涉案房屋应为家庭共有财产。
法院裁判理由的核心观点有三个:一是涉案房产购置并登记时,登记权利人系未成年人;二是涉案房产被用于债务人债务的抵押担保;三是涉案房产由债务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租赁用于经营使用。
涉案房屋的上述抵押、租赁均明显超过登记权利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所需;涉案房屋由债务人实际出资,亦长期由其掌控的公司占有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经营使用,认定涉案房屋应包括在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财产范围之内,并无不当。